委托人:成年的学校和签证申请人,未成年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
受托人:留学益网
留学益网是澳大利亚正规注册的留学移民服务公司C Study Abroad Pty Ltd的留学服务平台,具有数位资深的澳洲注册移民代理,在中国的留学服务行业中已经有超过二十年的历史,为留学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线上及线下客户,提供免服务费或收费的海外学校申请和学生签证申请的留学服务。
留学益网帮助留学学生申请就读的课程,包括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公立或私立中小学,大学预科课程,国际大一文凭课程,公立或私立大学本科、硕士、博士课程,公立TAFE或理工学院,私立商学院,私立音乐或艺术学院等院校提供的各类课程等。留学益网帮助留学生申请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学生签证、家庭成员的陪读签证和家长的监护人签证。
第一条: 服务及费用
- 受托人为委托人提供免服务费或收费的留学服务,包括学校申请、学生签证和监护人签证申请、寄宿家庭安排、购买海外学生医疗保险等相关事宜。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情况评估后进行报价,委托人接受报价后双方签订服务合同,最终的服务费金额由受托人报价和委托人接受而定。
- 委托人必须如实告知受托人以下的情况,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口头或书面陈述,评估后报价或提供免服务费的服务。
1.2.1委托人要求受托人提供的服务内容,如单独的学校申请、学校申请加学生签证申请、单独的学生签证申请、以及是否包括陪读或监护人申请等。
1.2.2申请人是否有任何国家的签证拒签、或签证被取消记录、或在任何国家的过期居留历史。
1.2.3 申请人的学历和工作经历情况。
1.2.4 申请人及家庭的经济情况,以及准备的留学资金情况。
1.2.5 申请人的英语能力证明。
1.2.6 申请人希望就读的学校和课程。
1.2.7 申请人年龄、婚姻状态及其他家庭情况。
1.2.8 申请人希望留学后能达成的目标。
1.3 受托人在对申请人的情况评估后,若愿意向委托人提供免服务费的留学服务,委托人必须委托受托人在办理学校申请和学生签证申请的同时,委托受托人购买海外学生医疗保险(OSHC),委托人按学校入学通知书上的OSHC金额支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选择和决定投保的保险公司。
1.4 对已经签约免服务费的委托人,若委托人符合以下任何情形的,受托人有权收取委托人服务费8,000元人民币。
1.4.1如学校申请已经递交,委托人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签证申请,同时第三方机构在委托人的授权下向学校申请改变代理中介,这意味着学校将不支付受托人任何的佣金。
1.4.2 如果委托人已经缴费,获得了正式入学通知书,委托人以任何的理由取消留学计划。
1.4.3 如果在签证申请已经递交后,委托人以任何的理由取消留学计划。
1.4.4 如果在签证成功后,委托人以任何的理由取消留学计划。
1.4.5 如果在签证成功后,在海外第一年的学习期间,没有通过受托人而擅自办理转学。
1.5 受托人有义务为委托人评估签证申请的风险并有责任告知委托人,受托人有权拒绝为签证高风险的委托人办理留学服务。
1.6 以下情形,满足其中的一条或数条,被视为高风险留学签证申请:
1.6.1 没有任何的公开考试英语能力证明,申请中小学留学的学生除外。
1.6.2 留学资金准备没有覆盖全部留学费用。
1.6.3 没有系统学历学习或进修学习间隔期超过五年或以上。
1.6.4 毕业后工作空白期,或从事非学历相关低技能工作超过一年或以上。
1.6.5 计划留学课程和之前的学习或工作经历不相关,并无法建立就读课程和自己职业规划的联系。
1.6.6 长期从事低技能或无技能工作。
1.6.7 选择就读技能课程,年龄超过25岁,且课程和原来的工作经验无关,或不能建立和职业规划的联系。
1.6.8 选择就读低于平均学费水平的非技能文凭或证书课程,准备的留学资金大部分为生活费用。
1.6.9 选择就读的课程为倒读学历课程,并且不能建立就读课程和职业规划及工作经验的联系。
1.6.10 户籍属于高危地区。
1.6.11 无法证明或清楚解释留学资金来源。
1.6.12 在自己的护照国没有密切经济上的联系和亲属关系,留学目的模糊不明确或不合理。
1.6.13 有任何国家的过期居留记录,任何签证的拒签或被取消记录。
1.6.14 对澳洲或新西兰的学校、课程、城市和国家无清楚了解并不愿意了解。
第二条: 制定留学方案
受托人为委托人提供自费海外留学的咨询服务,介绍留学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教育制度,学校的入学条件,申请入学的程序,介绍学生签证的基本规则,考虑委托人除了留学外的其他需求,用自己的知识和经验,在最大化委托人的利益下帮助委托人制定留学方案。
第三条: 学校申请(费用)
3.1对已经签约收取服务费的委托人,签署附件一 “留学益网留学服务委托合同书” 后一周(7天)内支付签约约定定金,服务合同生效,否则被视为合同终止。
3.2 对已经签约免服务费的委托人,签署附件一 “留学益网留学服务委托合同书” 后一周(7天)内发送完整学生信息表及学校申请资料至邮箱cstudyabroad@outlook.com,服务合同生效,否则被视为合同终止。
3.3 服务合同生效后,受托人在收到完整的信息和资料后为委托人办理申请学校手续, 学校申请费及任何第三方收取的相关申请费用,皆为不可退费用。
3.4 受托人对委托人的学校和课程选择没有限制,但如果委托人的条件明显不符合学校或课程的申请条件,受托人可以拒绝为委托人递交学校申请。
3.5 受托人必须为委托人申请可以被留学目的地国政府认可可以接受海外学生的学校及课程。
3.6 如申请人就读课程为非中小学课程,受托人为委托人申请三所学校或课程。
3.6.1 如受托人为委托人申请三所学校或课程都没有成功, 受托人免服务费为委托人申请更多的学校或课程, 直到获得一份成功的入学通知书。
3.6.2 获得入学通知书后,由于委托人单方面原因导致入学通知书失效或过期,需要重新申请或申请延期,都被计算为一次新的申请。
3.6.3 受托人为委托人申请三所以上学校或课程, 额外收取每所或每课服务费用为1,000元人民币。
3.7 如申请人就读课程为中小学课程,受托人为委托人起码申请到一所学校的成功入学通知书。
3.7.1 获得私立入学通知书后,由于委托人单方面原因不接受入学通知书,受托人为委托人申请更多的私立学校,无论成功与否,额外收取每一所的服务费为2,000元人民币。
第四条: 学校申请(行政)
4.1 受托人指导和帮助委托人填写学校申请表格,指导委托人准备学校申请资料。
4.2 受托人在收到委托人完整的申请资料后,受托人应该及时向学校递交入学申请。
4.3 受托人应当及时向委托人告知入学申请的进展和结果。
4.4 委托人在接到申请学校的任何信息后,应及时和受托人交流。
4.4 受托人要保证申请到至少一所接受委托人入学的学校。
4.5受托人根据学校的交费指导来指导委托人来交付学费, 受托人不能强制要求委托人把学费交付给受托人。
第五条: 签证申请(费用)
5.1 签证申请包括学生签证,包括家属陪读签证,以及家长或亲属的监护人签证申请。
5.2 对已经签约收服务费的签证申请,必须在支付了全额服务费后,受托人才能递交相关的签证申请。
5.3 签证递交后,在签证审理过程中如委托人要求终止申请,或签证顺利下签,已经支付的全款服务费为不可退款项。如果签证被拒,按照第十一条款规定处理。
第六条: 签证申请(行政)
6.1受托人指导委托人进行签证申请资料准备。
6.2受托人在收到委托人完整的签证申请资料和签证申请费用后,应该及时递交签证申请。
6.3受托人代表委托人保持和签证审理机构联系,并及时向委托人告知签证审理的情况,根据审理机构的要求指导委托人完成体检,递交补充资料等。
6.4 受托人不保证签证一定可以成功。
6.5 受托人不保证签证可以一定在委托人开学之前按时签发, 预留的签证时间是三个月。
6.6 学生签证申请递交后的三个月内,受托人无法主动和签证审理机构联系来加快审理时间。
6.7 按照澳大利亚移民法,在澳洲境外申请的学生签证如果被拒,签证申请人没有上诉权。在澳洲境内申请的学生签证如果被拒,签证申请人可以向ART上诉,如果委托人愿意委托受托人办理上诉的服务,双方需要签订新的服务合同。
第七条: 第三方费用
7.1 委托人在资料准备过程中发生的护照、公证、体检、翻译、机票等杂费,由委托人根据要求自行向有关第三方机构缴纳。
7.2 办理留学过程中所涉及的小额费用,如学校申请费、签证申请费、注册费、海外学生医疗保险费、住宿费、监护人费、接机费、住宿押金等第三方收取的费用,可以由委托人根据第三方要求向受托人提供信用卡信息来支付,或者通过受托人转交第三方的费用。受托人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给委托人可能有的附加服务费或货币转换后的费用,货币转换汇率由受托方规定, 受托方根据银行汇率定期调整。
7.3 办理留学过程中的学费为大额费用,由委托人在受托人的指导下自行根据学校的要求直接支付给学校。
7.4 所有委托人和第三方发生的费用来往, 不论是否由受托人转交,受托人均不承担任何第三方的服务和经济上的任何责任。
第八条: 翻译
8.1 学校和签证申请资料及信息,如果原始文件不是英语,都需要有英语翻译。委托人在提供的相关申请资料,尽量使用有官方认证的英语翻译,比如公证书中的涉外公证包括英语翻译。
8.2 受托人可以接受相关的中文信息作为原始依据,在递交申请如填写相关表格的时候,翻译成英语,不收取额外的翻译服务费用。
8.3 受托人在帮助申请人递交相关申请的基本陈述,或对申请人的基本陈述做翻译,不收取额外的翻译服务费用。
8.4 对一些重要文件,如出生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等,如果委托人愿意委托受托人办理澳洲注册三级翻译做翻译件,受托人会根据需翻译的文件进行报价,委托人接受和支付服务费后,受托人完成三级认证翻译件。
第九条:邮寄费用和资料退还
9.1 委托人自行承担申请资料邮寄费用,包括寄往受托人北京及悉尼办公室,或相关的第三方。
9.2 受托人在收到委托人申请资料后,委托人在任何情况下取消留澳计划而要求受托人退回所寄资料, 委托人必须支付服务费用为每次700元人民币。
9.3 签证结果出来后,受托人将委托人的不可替代原件用挂号信(海外寄出)或签收快件(北京寄出)的形式寄回,没有额外的费用。但是如果委托人要求用快递的方式寄回在海外的资料,委托人必须支付每次700元人民币的费用。在没有收到所有委托人可能有的费用前,受托人不会寄出不可替代的原件。不可替代原件的定义通常是指银行存款证明等,不包括公证书、工作和学习证明等。
第十条:受托人指定收款账户
10.1 本合同中涉及的服务费和任何代为收取的第三方费用,委托人必须汇款到受托人指定的银行或金融机构的账户,受托人对汇款至非受托人指定账户的款项概不负责。
10.2 受托人在收到委托人任何的款项后都必须出具收据给委托人。
10.3 受托人的中国账户
10.3.1招商银行北京大运村支行
账户号:6226 0901 0838 5663
账户名称:LIN SHUO(账户名称为拼音,姓名间有一个空格,字母均为大写)
10.3.2 支付宝
账户:slin35@hotmail.com
名称:Frank(LINSHUO)
10.4 受托人的澳大利亚账户
银行名称/Bank Name: St. George Bank Limited
银行地址/Bank Address: 4-16 Montgomery St, Kogarah, NSW 2217, Australia
银行分行号码/BSB: 112 879
账户名称/Account Name: C Study Abroad Pty Ltd
账户号/Account Number: 128 027 499
收款人地址/Beneficiary’s Address:Suite 7,Level 2, 377-383 Sussex St, Sydney, NSW 2000, Australia
国际结算号码/Swift Code: SGBLAU2S
第十一条:签证拒签
11.1 如果受托人为免服务费委托人递交的签证申请被拒绝, 按照以下不同的情形处理:
11.1.1若在移民局签证处给委托人签证拒签信上的拒签理由是明确显示是委托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和信息, 受托人收取服务费和罚金的总额为12,000元人民币。受托人也不再为委托人提供任何的留学服务。
11.1.2 若在移民局签证处给委托人签证拒签信上的拒签理由明确显示的是受托人失误,如果还有学校还愿意接受入学的话,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免费重新递交签证申请,或者提供免费的服务申请其他国家的留学。
11.1.3如果是由于政策或法律变化的原因造成签证被拒,如果还有学校愿意接收入学,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免服务费重新递交签证申请,或者提供免费的服务申请其他国家的留学。
11.1.4 除以上条款11.1.1,11.1.2和11.1.3的规定外,其他任何理由的签证拒签,即使还有学校愿意接收入学,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办理新的签证审理,都会根据情况收取一定的服务费,双方需要签订新的服务合同。
11.1.5 如果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帮助办理第三方的可退款项,如学费和海外学生保险费等,除了符合11.1.2条款外,受托人向委托人收取2,000人民币的服务费,委托人自行负担相应的银行转账费用。受托人对第三方退款的经济和法律及时间没有任何的责任和保证,采用收到多少退款,转账多少退款的原则。
11.2 如果受托人收取服务费为委托人递交的签证申请被拒, 按照以下不同的情形处理:
11.2.1 除符合11.2.2和11.2.3不退款条款、11.2.4.1和11.2.5的重新递交签证申请条款以及11.2.4.2全退款条款外,如果委托人的签证申请被拒,受托人应无条件退回已收服务费的50%给委托人。受托人在收到委托人退款申请表的30个工作日内退款。委托人必须填写退款申请表,指定退款账户,并且签字确认。
11.2.2 若在移民局签证处给委托人签证拒签信上的拒签理由明确显示是委托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和信息, 已收服务费不退,受托人不再为委托人提供任何的留学服务。
11.2.3 委托人申请的是监护人签证和申请人就读的是中小学课程,已收服务费不退。如不符合11.2.2条款,还有学校愿意接受的话,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免费递交新签证申请,或提供免费的服务申请其他国家的留学,11.2.1和11.2.4.2的退费条款不适用。
11.2.4 若在移民局签证处给委托人签证拒签信上的拒签理由明确显示的是受托人失误,
11.2.4.1如果还有学校愿意接受的话,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免费递交新签证申请,或者提供免费的服务申请其他国家的留学,11.2.1的退费条款不再适用。
11.2.4.2 如果委托人不再委托受托人递交新的签证申请,或找不到学校愿意接收入学,受托人应无条件退回所收全部服务费给委托人。受托人在收到委托人退款申请书的30个工作日内退款。委托人必须填写退款申请书,指定退款账户,并签字确认。
11.2.5如果是由于政策或法律变化的原因造成签证被拒,如果还有学校愿意接收入学,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免服务费为委托人递交新签证申请,或者提供免费的服务申请其他国家的留学,11.2.1的退费条款不再适用。
11.2.6 除以上条款11.2.2,11.2.3,11.2.4和11.2.5的规定外,如果还有学校还愿意接收的话,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办理新的签证申请,都要根据情况收取一定的服务费,双方需要签订新的服务合同。
11.2.7 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帮助办理第三方的可退款项,学费和海外学生保险费等,如果符合11.2.2条款,受托人向委托人收取2,000人民币的服务费。如果不符合11.2.2条款,受托人可以免费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人要自行负担相应的银行转账费用。受托人对第三方退款的经济和法律及时间没有任何的责任和保证,采用收到多少退款,转账多少退款的原则。
第十二条: 委托人必须遵守的条款
12.1 委托人不能在和其他留学办理机构签约的同时,与受托人签订服务合同。服务合同签订后如果委托人要和其他的留学办理机构签订新的服务合同,必须按照终止合同条款,书面通知受托人,双方确认终止合同。
12.2 委托人向受托人递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和陈述的内容应是真实、有效的。任何虚假的文件、材料或陈述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应由委托人自负。
12.3 自本合同签订之后,委托人应当根据受托人要求,把相关学校申请所需全部材料和签证资料按时交付受托人;若委托人无法在规定日期内提交,应与受托人协商,确定提交日期。
12.4 合同中涉及的委托人申请资料寄送地址必须按照受托人指定的地址寄送,包括受托人北京和悉尼办公室,或相关的第三方地址。
12.5 在留学申请办理过程中,如委托人和委托人担保人或家庭成员的婚姻、地址、工作单位、收入、联系方式等任何的情况发生变化,须立即用书面的方式通知受托人。
12.6 在留学申请办理过程中,学校或移民局等申请审理机构如果要求提供补充资料, 委托人应根据新的要求,及时提供补充材料。
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完成,终止和违约
13.1 合同生效条款为3.1和3.2 条款。不符合合同生效条款的合同,将被视为违约而自动终止合同。委托人若还想委托受托人为其服务,必须签订新的收费服务合同。
13.2 如果留学学生未满18周岁,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须由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作为委托人。
13.3 签证顺利签出, 所有费用结清,合同被视为完成。
13.4 签证被拒绝, 如果委托人没有委托受托人办理退款事宜,所有费用结清,合同被视为完成。
13.5 签证被拒绝, 如果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办理退款事宜,退款事宜完成,所有费用结清,合同被视为完成。
13.6 委托人在合同生效后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合同,应该在七日内书面通知受托人,同时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无权要求受托人退还已经收取的服务费。如果委托人没有及时告知或终止服务合同, 受托人保留通过追诉实际经济损失的权利。
13.7 由于委托人的违法或违约行为,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受托人可以终止合同,受托人不退还委托人已经交付的任何服务费。
13.8 如受托人单方面决定终止合同,应该在七日内书面通知委托人,并协商处理后续可能产生的退费等服务,并退回部分或全部已经收取的服务费用。
13.9 合同终止后,如果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办理第三方的退款事宜, 除了符合13.8条款,委托人要支付服务合同规定的全部服务费给受托人,并支付2,000人民币的附加服务费用,委托人要负担相应的银行转账费用。受托人对第三方退款的经济和法律及时间没有任何的责任和保证,采用收到多少退款,转账多少退款的原则。
13.10合同终止或完成后, 委托人需要再次办理签证有关手续,双方协商签定新的服务合同。
第十四条:后续服务
留学服务合约完成或终止后的任何后续服务,都已经超出本合同的服务范围。受托人在澳大利亚悉尼有办公室,如果委托人要求受托人提供这些服务,不论是收费还是免费,均需双方签订新的服务合同,如果是收费服务,受托人必须给予委托人优惠的服务费用。
14.1 签证后落地服务:委托人可以要求所读学校安排接机和住宿安排等服务,也可以根据需要要求受托人来安排。
14.2 中小学未成年学生服务:保持学校、寄宿家庭公司、教育局、监护人和家长之间的联系。
14.3 转学及升学服务:中学毕业申请就读大学或TAFE等课程,本科毕业就读硕士课程,就读期间的转学。
14.4 学生签证服务:签证续签、签证申请被拒或被取消后的ART上诉。
14.5 工作及移民签证申请服务:留学后的485签证申请,技术移民189/190/491签证申请,雇主担保工作移民482和186签证申请。
第十五条:不可抗力条款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重大自然灾害、瘟疫、战争、骚乱、签证政策变化等。
15.1 在留学申请办理过程中,如遇任何不可抗力的影响,导致办理签证延误或停止,受托人将不承担相关责任。但受托人可为委托人顺延办理。
15.2 对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影响,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办法和补救措施。本合同对不可抗力事件,以及委托人及受托人双方影响范围之外的情况不负责,如由中国政府、中国大学、拟前往国大使馆、拟前往国政府、拟前往国院校等机构决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个人隐私保护和版权
16.1 受托人对委托人提供的所有材料和个人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除为委托人入学和签证申请的目的之外,不得向其他的机构或个人透露。
16.2 本合同的版权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可以寻求专业的法律途径来帮助解读本合同,无论是在签约之前或之后,如果在没有受托人的书面允许下,委托人不能将本合同公开发表,转载(包括网站),张贴(包括论坛或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等)。除了法律机构和国家执法机关外,不能故意泄露复印副件给他人或公司(机构),否则由此引起的受托方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都将由委托人承担,受托人有权立刻终止对委托人的所有服务,并通过法律途径来追诉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受托人免责条款
17.1 申请出国留学属委托人自愿,委托人在申请过程中发生的本合同没有提及的任何费用,如在此期间发生的生活费及由此产生的误工费、误学费等费用,在任何情况下都应由委托人自行负担,与受托人无关;若属于退款情况,则执行本合同退款条例,委托人不得再提出任何索赔要求。
17.2 发放签证或入境批准文件是委托人申请留学的前往国家或地区政府独立行使的权力。虽然委托人得到受托人在签证方面的指导,并具备了申请签证的条件,但获得签证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并仍然存在不能获得签证的可能性,从而影响委托人的入学时间和学习安排。因此,委托人在未获得前往国家的签证之前,切勿轻易变更个人目前就学或就业情况,不要随意动用所提供的经济担保资金或做出其他重大经济行为,同时应避免签证调查时出现与原申请材料不符的情况,以免签证申请失败引起损失。
17.3 在留学申请办理过程中,如前往国家的留学政策、签证政策或申请留学院校的入学要求发生变化,委托人应在受托人指导下满足前往国家签证或院校申请的新要求,如因委托人不能满足上述要求而导致留学手续无法办理时,委托人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17.4 如果委托人由于学历、语言等原因,暂时不符合申请留学院校的直接入学要求,院校可能会签发给委托人有条件的专业课程录取通知书,要求委托人必须通过一个阶段的学习,达到校方录取通知书上的要求后,方可进入该校专业课程学习。在这段时间内由于委托人自身原因,无法达到院校要求而不能最终获得入学资格时,委托人应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
17.5 委托人和任何第三方的合同由委托人自行担负全责,比如接受入学通知书并支付规定的款项,就是开始履行和学校之间的合同,包括了退费的政策和转学的规定等;签证下签是开始履行和移民局的合约,要遵守签证条件;海外学生保险开始启动是履行和保险公司的合同;入住寄宿家庭是履行和寄宿家庭公司的合同等。委托人应清楚了解第三方合同的内容,并独自承担和解决与第三方之间的任何义务和责任,包括可能有的经济上的责任。
17.5 委托人在展望留学前景时,应充分估计将来可能会遇到的各种困难,从而确立应有的风险意识。委托人自费出国留学的目的是为了深造,出国应做好相应的经济和思想准备,出境后应自觉遵守前往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留学院校的规章制度。受托人对委托人入学以后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也不为院校与学生之间可能发生的任何纠纷负责。委托人若自行变更入学院校或专业引起的一切纠纷及经济损失由委托人自行处理和承担。委托人如因学习成绩不合格或其它原因不能获得相应证书,委托人应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
17.6 委托人获得签证后,无论是任何原因导致委托人在入境时受阻,是受托人无法预测的,受托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第十八条:适用的法律及争议解决
18.1 本合同的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
18.2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如发生争议,应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依法向相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8.3 对本合同的任何补充、变更、修改应采用书面补充合同形式。补充合同和附件在双方签署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点击下载合同PDF版本: 留学益网合同条款-2025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