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益网留学服务合同条款(2018年3月版本)

留学益网留学服务合同

(2018年3月版本)

委托人:学校和签证申请人
受托人:留学益网(C Study Abroad Pty Ltd)
C Study Abroad Pty Ltd是在澳大利正规注册的留学移民服务公司,具有数位资深的澳洲注册移民代理,在行业中已经有超过十年的历史,在悉尼,墨尔本和霍巴特有办公室。留学益网是C Study Abroad Pty Ltd的一个网络留学服务平台,主要为留学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留学生,提供免费,无押金的海外学校申请和学生签证申请的留学服务,并且在北京也有办公室可以更好的为线上线下的客户咨询和和服务。

第一条: 学校申请(费用)
委托人委托受托人申请海外学校, 受托人在收到以下款项和学校申请资料后为委托人办理申请学校手续, 此项服务费用不论学校的申请是否成功, 都为不可退款项. 委托人申请院校的数量及相应的服务费用如下:
1.1  受托人对委托人要求申请的学校范围没有限制,如果委托人的条件明显不符合学校(或课程)的申请条件,受托人可以拒绝为委托人递交学校申请;
1.2  受托人必须为委托人申请可以被留学目的地国政府认可可以接受海外学生的学校;
1.3  受托人为委托人成功申请第一和第二所学校, 服务费用为零元人民币;
1.4  如果第一或第二所的学校申请没有成功, 受托人为委托人申请第三所或以上学校, 服务费用为零元人民币;
1.5  如果第一或二所学校申请成功, 但是学校的情况有所变化, 由受托人认可后为委托人申请第三所或以上学校, 服务费用为零元人民币;
1.6  如果不符合1.4或1.5条款, 受托人为委托人申请三所或以上学校, 服务费用为800元人民币/每所。

第二条: 学生签证申请(费用)
委托人委托受托人申请赴海外学生签证。受托人在收到以下款项和签证申请资料后为委托人办理申请签证手续, 所有服务费用不论签证的申请是否成功, 都为不可退款项。
2.1  签证类别属于学生签证包括学生陪读签证,或监护人签证;
2.2  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同时办理学校申请和学生签证申请(包括海外学生医疗保险申请), 受托人可以从学校和保险机构获得佣金,所以受托人并不收取委托人的签证申请服务费,也就是说包括学校申请和学生签证申请的服务费用为零, 受托人同时保证委托人所缴纳的学费和海外学生医疗保险费用是由学校规定,不能有任何的附加费用。
2.3  除了2.2外,若委托人符合以下任何情形之一的,受托人会收取委托人的服务费,服务费由双方协商而定。
    2.3.1  如果委托人没有通过受托人申请学校,受托人也无法把委托人的学校申请转到受托人的名下,同时委托人要求单独的学生签证申请服务;
    2.3.2  委托人有任何学生或其它签证拒签历史;
    2.3.3  委托人有在任何国家的过期居留历史;
    2.3.4  委托人需要申请陪读签证(配偶或/和子女);
    2.3.5  委托人需要申请监护人签证;
    2.3.6  委托人之前有和留学益网签约但之后没有完成留学事宜的历史。
2.4  符合2.2条款的委托人, 若委托人符合以下任何情形的,受托人有权收取委托人服务费为6,000元人民币:
    2.4.1  如果学校申请已经递交后,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签证申请,同时第三方机构在委托人的授权下向学校申请改变代理中介,这意味着学校将不支付受托人任何的佣金;
    2.4.2  如果委托人已经缴费后获得了正式入学通知书,委托人以任何的理由取消留学计划;
    2.4.3  如果在签证申请已经递交后以任何的理由取消留学计划;
    2.4.4  如果在签证成功后以任何的理由取消留学计划;
    2.4.5  如果在签证成功后,在海外第一年的学习期间,没有通过受托人而擅自办理转学。
2.5 如果受托人为委托人递交的学生签证申请被拒绝, 按照以下不同的情形处理:
    2.5.1若在移民局签证处给委托人签证拒签信上的拒签理由是明确显示是委托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和信息, 受托人收取服务费和罚金的总额为 12,000元人民币。
    2.5.2如果被拒绝的原因是委托人在被调查时候的失误造成,所有已经支付的服务费用不退。如果委托人要重新递交签证申请,而受托人也接受的话,按照条款2.3.2处理。
    2.5.3 若在移民局签证处给委托人签证拒签信上的拒签理由是明确显示的是受托人失误,受托人应该退还已经收取的签证服务费用,或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免费重新递交申请。
    2.5.4 如果是由于政策, 法律的变化或任何除了以上2.5.1 到2.5.3的原因造成签证被拒, 已收服务费用不退.如果委托人要重新递交签证申请,而受托人也接受的话,按照条款2.3.2处理。
2.6 受托人有义务为委托人评估签证申请的风险并有责任告知委托人,受托人有权拒绝为高风险的委托人递交签证申请。如果高风险的签证申请委托人愿意在签约时向受托人支付6,000元人民币的押金,受托人可以为高风险的委托人递交学生签证申请,如签证申请成功,押金在准签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全部退还,如若签证被拒,押金不予退还并按照2.5条款处理。高风险签证托人为符合以下任何一条但不局限于以下的情形:
    2.6.1 年龄超过30岁;
    2.6.2 学习间隔期超过五年或以上;
    2.6.3 工作空白期超过一年或以上;
    2.6.4 选择申请移民专业,且和此前的学习或工作经历不相关;
    2.6.5 委托人户籍属于高危地区;
    2.6.6 委托人无法证明或解释清楚留学需要的起码一年的资金准备,包括学费和生活费。

第三条:后续服务
后续服务中的所有服务,都已经超出本合同的服务范围,目前受托人在澳大利亚的墨尔本,悉尼和霍巴特均有办公室,如果委托人要求受托人提供这些服务,不论是收费还是免费,均以另外相关的书面服务合同为准,如果是收费服务,必须给委托人最优惠的服务费用。
3.1 签证后落地服务:委托人可以要求所读学校安排接机和住宿安排等服务,也可以根据需要要求受托人来安排,这些服务是收费的服务项目。
3.2 转学,升学服务:委托人在海外的学习期间,受托人继续为其提供免费的转学或升学咨询,指导和办理。
3.3 签证续签服务:委托人在海外学习期间,如果其转学或升学均是由受托人办理,受托人为委托人提供免费的签证续签服务。
3.4 移民申请服务:受托人是澳洲政府认可的移民代理,可以合法的为委托人提供移民的咨询和申请上的服务。

第四条: 第三方收取的费用
4.1委托人在资料准备过程中发生的护照、公证、体检、翻译、机票等杂费,由委托人根据要求自行向有关第三方机构缴纳。
4.2办理留学过程中所涉及的小额费用,如学校申请费、签证申请费、注册费、海外学生医疗保险费、住宿费、监护人费、接机费、住宿押金等第三方收取的费用,可以由委托人根据第三方要求向受托人提供信用卡信息来支付,或者通过受托人转交第三方的费用。受托人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给委托人可能有的附加服务费或货币转换后的费用,货币转换汇率由受托方规定,受托方根据银行汇率定期调整。
4.3 办理留学过程中的学费为大额费用,由委托人在受托人的指导下自行根据学校的要求直接支付给学校。
4.4所有委托人和第三方发生的费用来往, 不论是否由受托人转交, 受托人均不承担任何第三方的服务和经济上等的责任。

第五条:邮寄费用和资料退还
5.1 委托人自行承担申请资料邮寄费用,包括寄望受托人北京,悉尼或墨尔本办公室,或相关的第三方;
5.2受托人在收到委托人资料后,委托人在任何情况下取消留澳计划而要求受托人退回所寄资料, 委托人必须支付服务费用为每次700元人民币;
5.3 签证结果出来后,受托人将委托人的不可替代原件用挂号信(海外寄出)或签收快件(北京寄出)的形式寄回,没有额外的费用;但是如果委托人要求用快递的方式寄回在海外的资料,委托人必须支付每次400元人民币的费用。在没有收到所有委托人可能有的费用前,受托人不会寄出不可替代的原件。不可替代原件的定义不包括公证书,工作和学习证明等,通常是指银行存款证明等。

第六条:受托人指定收款账户
本合同中涉及的服务费和任何代为收取的第三方费用,委托人必须根据公司的交款单汇款至受托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受托人对汇款至非受托人指定银行的款项概不负责。受托人在收到委托人任何的款项后都必须出具收据给委托人。
中国账户
6.1招商银行北京大运村支行
    账户号:6226 0901 0838 5663
    账户名称:LIN SHUO(账户名称为拼音,姓名间有一个空格,字母均为大写);
6.2中国工商银行北京西四支行
    账户号:622202 0200020989329
    账户名称:LINSHUO(账户名称为拼音,姓名间无空格,字母均为大写);
6.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上海浦东陆家嘴支行
    账户号: 6217 9201 7476 8130
    账户名称: LIN SHUO(账户名称为拼音,姓名间有一个空格,字母均为大写);
6.4 支付宝
    账户:[email protected]
    名称:Frank(LINSHUO)
6.5 微信(二维码)

    

澳大利亚账户
6.5 银行名称/Bank Name: St. George Bank Limited
    银行地址/Bank Address: 4-16 Montgomery St, Kogarah, NSW 2217, Australia
    银行分行号码/BSB: 112 879
    账户名称/Account Name: C Study Abroad Pty Ltd
    账户号/Account Number: 128 027 499
    收款人地址/Beneficiary’s Address:Suite 5, Level 1, 377-383 Sussex St, Sydney, NSW 2000, Australia
    国际结算号码/Swift Code: SGBLAU2S

第七条: 留学方案的制定
受托人为委托人提供自费海外留学的咨询服务, 介绍留学澳大利亚或其他国家的教育制度, 学校的入学条件, 申请入学的程序, 介绍学生签证的基本规则, 考虑委托人除了留学外的其他需求,用自己的知识和经验,在最大化委托人的利益下帮助委托人制定留学方案。

第八条: 入学申请(行政)
8.1 受托人指导和帮助委托人填写学校申请表格, 指导委托人准备学校申请资料;
8.2 受托人在收到委托人完整的申请资料后,受托人应该及时向学校递交入学申请;
8.3受托人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入学申请的进展和结果;
8.4受托人要保证申请到至少一所接受委托人入学的学校;
8.5受托人根据学校的交费指导来指导委托人来交付学费, 学费的数额较大,委托人应尽量向学校直接支付,受托人不能强制要求委托人把学费交付给受托人。

第九条: 签证申请(行政)
9.1 受托人指导委托人进行签证申请资料准备;
9.2 受托人在收到委托人完整的签证申请资料,包括学校必须提供的签证申请资料和签证申请费用后,应该及时递交签证申请;
9.3 委托人必须支付强制的海外学生保险后才能递交签证申请,为了保证签证的顺利进行,受托人向委托人按照学校录取通知书上的金额收取保险费用,在学生到达澳大利亚后,负责把医疗保险卡交付给学生本人;
9.4 如留学学生为18岁以下的学生, 受托人为委托人联系监护人服务, 监护人费用属于第三方收费;
9.5 受托人代表委托人和签证审理机构联系, 并及时向委托人报告签证审理的情况和根据审理机构的要求指导委托人完成体检, 交付学费, 补充资料等;
9.6 受托人不保证签证一定可以成功;
9.7 受托人不保证签证可以一定在委托人开学之前按时签发, 根据澳大利亚等签证审理机构的要求, 预留的签证时间是三个月;
9.8 学生签证申请递交后,受托人没有办法主动和签证审理机构联系来加快审理时间,只能等待签证审理机构的进一步指示。如果三个月内签证机构没有和受托人联系,受托人才能根据法律要求签证审理机构解释或完成签证的审理。
9.9 按照澳大利亚的移民法,在澳洲境外申请的学生签证如果被拒,签证申请人没有上诉权;在澳洲境内申请的学生签证如果被拒,签证申请人有向AAT上诉的权利,如果委托人愿意委托受托人办理上诉的服务,双方需要签订新的收费服务合同。

第十条: 委托人必须遵守的条款
10.1 委托人不能在和其他留学办理机构签约的同时,与受托人签订服务合同。服务合同签订后如果委托人要和其他的留学办理机构签订新的服务合同,必须按照终止合同条款,书面通知受托人,双方确认终止合同。
10.2 委托人要确认自己有效注册到了留学益网网站(http://www.cstudyabroad.com)或微信公众服务平台(CStudyAbroad),以保证受托人可以在系统里记录留学申请的进程。
10.3委托人向受托人递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和陈述的内容应是真实、有效的。任何虚假的文件、材料或陈述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应由委托人自负。
10.4自本合同签订之后,委托人应当根据受托人要求,把相关学校申请所需全部材料和签证资料按时交付受托人;若委托人无法在规定日期内提交,应与受托人协商,确定提交日期。
10.5本合同中涉及的委托人申请资料寄送地址必须按照受托人指定的地址寄送,包括受托人北京,悉尼,墨尔本和霍巴特办公室,或相关的第三方地址。
10.6 在留学申请办理过程中,如委托人和委托人担保人或家庭成员的婚姻,地址,工作单位,收入,联系方式等任何的情况发生变化, 须立即用书面的方式通知受托人。
10.7在留学申请办理过程中,学校或移民局等申请审理机构如果要求提供补充资料, 委托人应根据新的要求,及时提供补充材料。
10.8 委托人在留学申请办理的过程中或留学签证成功后,有义务配合受托人进行市场推广,诸如转发文章或微信,担任讲座嘉宾,分享照片或文章给受托人,受托人则给予委托人一定的奖励。
10.9委托人在留学申请办理的过程中或留学签证成功后,有义务对被委托人的专业度,服务质量提出建议,批评和评价,受托人也会主动联系委托人进行回访等方式来了解整个留学服务中的质量。

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完成,终止和违约
11.1 受托人发送留学益网留学服务委托合同确认书给委托人,委托人在确认后用合同邮箱发送确认书到受托人的指定邮箱([email protected])后被视为合同生效。
11.2 如果留学学生未满18周岁,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须由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作为委托人。
11.3 签证顺利签出, 所有费用结清,合同被视为完成。
11.4 签证被拒绝, 所有费用结清,合同被视为终止。
11.5 委托人在合同签订后因自身原因要求解除合同,应该书面通知受托人,同时应该则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无权要求受托人退还服务费。
11.6 由于委托人的违法行为,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受托人不退还委托人已经交付的任何服务费。
11.7 若按本合同相关规定有退费,在资料信息完整的情况下,受托人应该在十个工作日内退费给委托人。
11.8 合同终止后牵涉的第三方的退款事宜, 受托人在收到合同规定的全部服务费后,应该代表委托人的利益帮助委托人和第三方交涉, 但是受托人本身不承担经济和法律的责任。
11.9 合同终止或完成后, 委托人需要再次办理签证有关手续,双方协商签定新的服务合同。
11.10 在留学申请办理过程中, 如果委托人已经决定终止留学事宜, 必须尽快或在五日内书面通知受托人, 以免造成双方经济和责任上的损失. 对免去服务费用或暂时没有支付服务费用的委托人, 以上违约条例仍然适用, 如果委托人没有及时告知或终止服务合同, 受托人保留通过追述实际经济损失的权利。
11.11 本合同签订后的12个月内,如果委托人并没有向受托方提供任何的申请资料,将被视为自动终止合同。如果委托人在12个月后还想委托受托人为其服务,必须签订新的服务合同。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条款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重大自然灾害、瘟疫、战争、骚乱、签证政策变化等。
12.1 在留学申请办理过程中,如遇任何不可抗力(如战争、外交纠纷、签证政策变化等)的影响,导致办理签证延误或停止,受托人将不承担相关责任。但受托人可为委托人顺延办理。
12.2 对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影响,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办法和补救措施。本合同对不可抗力事件,以及委托人及受托人双方影响范围之外的情况不负责,如由中国政府、中国大学、拟前往国大使馆、拟前往国政府、拟前往国院校等机构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个人隐私保密和版权
13.1 受托人对委托人提供的所有材料和个人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除为委托人入学和签证申请的目的之外,不得向其他的机构或个人透露。
13.2 本合同的版权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可以寻求专业的法律途径来帮助和解读本合同,无论是在签约之前或之后,如果在没有受托人的书面允许下,委托人不能将本合同公开发表,转载(包括网站),不能张贴(包括论坛或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等)。除了法律机构和国家执法机关外,不能故意泄露复印副件给他人或公司(机构),否则由此引起的受托方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都将有委托人承担,受托人有权立刻终止对受托人的所有服务,并通过法律途径来追诉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受托人免责条款
14.1 申请出国留学属委托人自愿,委托人在申请过程中发生的本合同没有提及的任何费用,如在此期间发生的生活费及由此产生的误工费、误学费等费用,在任何情况下都应由委托人自行负担,与受托人无关;若属于退款情况,则执行本合同退款条例,委托人不再提出任何索赔要求。
14.2 发放签证或入境批准文件是委托人申请留学的前往国家或地区政府独立行使的权力。虽然委托人得到受托人在签证方面的指导,并具备了签证的条件,但获得签证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并仍然存在不能获得签证的可能性,从而影响委托人的入学时间和学习安排。因此,委托人在未获得前往国家的签证之前,切勿轻易变更个人目前就学或就业情况,不要随意动用所提供的经济担保资金或做出其他重大经济行为,同时应避免签证调查调查时出现与原申请材料不符的情况,以免签证申请失败引起损失。
14.3 在留学申请办理过程中,如前往国家的留学政策、签证政策或申请留学院校的入学要求发生变化,委托人应在受托人指导下满足前往国家签证或院校申请的新要求,如因委托人不能满足上述要求而导致留学手续无法办理时,委托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4.4如果委托人由于学历、语言等原因,暂时不符合申请留学院校的直接入学要求,院校可能会签发给委托人有条件的专业课程录取通知书,要求委托人必须通过一个阶段的学习,达到校方录取通知书上的要求后,方可进入该校专业课程学习。在这段时间内由于委托人自身原因,无法达到院校要求而不能最终获得入学资格时,委托人应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
14.5委托人在展望留学前景时,应充分估计将来可能会遇到的各种困难,从而确立应有的风险意识。委托人自费出国留学的目的是为了深造,出国应做好相应的物质准备和思想准备,出境后应自觉遵守前往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留学院校的规章制度。受托人对委托人入学以后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也不为院校与学生之间可能发生的任何纠纷负责。委托人若自行变更入学院校或专业引起的一切纠纷及经济损失由委托人自行处理和承担。委托人如因学习成绩不合格或其它原因不能获得相应证书,委托人应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
14.6 委托人获得签证后,无论是任何原因导致委托人在入境时受阻,是受托人无法预测的,受托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第十五条:适用的法律及争议解决
15.1 本合同的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
15.2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如发生争议,应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依法向相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3 对本合同的任何补充、变更、修改应采用书面补充合同形式。补充合同和附件在双方签署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留学益网办理委托人申请签证的是澳大利亚注册移民代理9903411和0100527等。在澳大利亚境内,不是注册移民代理而为客户提供签证方面咨询和服务是违法行为。注册移民代理有自己的行为守则和职业操守,委托人可以在注册移民代理管理机构MARA的网站上查到我们注册移民代理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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